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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人吐口水可唔可以告佢?
 
在香港,向他人吐口水一般可被視為「普通襲擊罪」,屬於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(第212章)下的刑事罪行。雖然未必造成實際身體傷害,但吐口水行為本身屬於一種侮辱性及具攻擊性的接觸,所以在法律層面上可被檢控。
 
不過,普通襲擊 在香港並非由刑事調查部門(CID)跟進,而是交由 軍裝巡邏小隊處理。由於罪行屬於輕微,判刑一般都是守行為,除非案件涉及嚴重情節,例如針對執法人員或弱勢人士。
 
實務上,警方通常會「大事化小、少事化無」。除非有充分證據(例如 CCTV 片段、手機錄影或可靠人證),否則調查後案件多數會被歸類為「糾紛」處理。而吐口水行為亦常被淡化為「說話激動時唾沫不小心噴出」,被視為沒有襲擊意圖,純屬誤會。
 
所以,理論上可以告,但實際上未必告得入。即使成功檢控,通常判處守行為,最終結果是花上大量時間去警署落口供,未必「值得」。

 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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